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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我国农村地区的生态正义问题

来源:自然与文化遗产研究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5-04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农村的生态文明建设既是乡村振兴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处理城乡统筹发展中不可忽视的一环。 一、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农村的生态文明建设既是乡村振兴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处理城乡统筹发展中不可忽视的一环。

一、马克思主义生态正义观

虽然马克思没有直接在著作中提到生态正义,但是不能表明马克思没有思考过生态正义这个问题。在自然、人与社会的关系上,马克思始终坚持唯物史观,他的生态正义观在考察人类社会的运动中得以体现。资本主义萌芽之前,呈现的是人处于屈服大自然的非正义状态;资本主义发展时期,呈现的是人控制自然的非正义状态;资本主义发展的后期,呈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正义状态。生态正义问题的核心是为了进一步反映、改善人与自然的关系。生态正义涵盖的内容较多,主要有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国际生态正义问题、当下与后代人的代际生态正义问题、东西部地区以及城乡的区域生态正义问题,本文主要探讨农村地区的生态正义问题。

所谓的生态正义,简而言之就是生态利益和生态责任的公平分配关系,人与自然之间不平衡、人与人之间不公正不平等。从马克思主义生态正义观来看就是要求人类要尊重大自然的客观规律,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认识世界,改造世界,尊重全人类平等享有发展带来的利益,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与义务,最后走上可持续发展的科学道路。马克思主义生态正义观体现了人与自然的非正义关系,其实质是人与人之间的非正义关系[1]。

二、农村生态正义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1.农村生态正义存在的问题

我国农村人口数量众多,农村地域辽阔,拥有着十分丰富的自然资源,但是农村与城市在发展水平和规模上存在着较大的差距。我国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了适应农村人口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必须加快解决城乡发展存在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2]。农业是我国发展的基础,农民是我国最大的群体,重视农村的发展是国家常抓不懈的任务。农村地区的自然条件与城市不同,因此探讨它的生态正义问题,需要在普遍性原则的指导下,分析农村地区的特殊性。

国家对城市地区的发展相对农村而言,给予了更多的关注与支持,城市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功能也更为全面和完善,进一步拉大了城乡之间的贫富差距。然而农村承担了更多的义务,为城市的工业打好了基础,提供了大量的劳动力。虽然城市的环境同样存在着河道污染、大气污染等生态问题;但打击破坏环境违法行为的力度更大、执法更严,因此城市的生态环境整体状况表现良好。而农村的生态环境不容乐观,并且陷入了发展经济要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恶性循环。城市高速发展的背后是留下了高科技、高收入的企业,逐渐把原来的高污染、高排放的企业转移到劳动力廉价、监管与执法不严的农村地区。农村很多时候作为城市发展的牺牲者,城市居民过上了更好的生活,农村村民却没有更多的利益补偿,独自承担更大的修复生态的义务。有些农村,被破坏的生活环境,加剧了贫穷。生态不正义的状况在一些城乡交接的地区表现得最为明显。城市居民的生活垃圾直接是拉到农村地区填埋焚烧,污染了农村的土地、水资源、大气等环境。如此高负荷承载,超越了农村环境的自净能力,加上农村的治理设施不完备,处理垃圾等问题的能力较弱,造成农村生态环境的严重恶化,未能达到乡村振兴提出的乡村宜居的要求。

2.农村生态正义问题的成因

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提出各种优惠农村地区的政策,促使更多的投资开发商来到农村。商人拥有着与生俱来的逐利性,这无可厚非,但是在占用农村优厚的自然资源后,面临着预防和治理生态问题的高成本支出,往往采取偷排偷放与环保相关部门打游击战的方式对生态问题不管不顾,以个人利益损害农村集体利益,以巨大的环境代价换取高额利润。

我国现有机制不够完善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不力,主要体现在:首先,立法的针对性不够强,对于农村地区本身以及城镇化过程中产生的生态问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破坏农村生态的行为,毕竟农村资源更容易被掠夺,生态更为脆弱。其次,执法的主体不够明确,生态管理混乱,职责不清,加上地方政府为了盲目追求经济发展,通过一些罔顾农村生态的行为做好政绩而引进不规范操作的企业,甚至出现环保及相关部门采取选择性执法,默许企业不法行为的做法,出现官商勾结、以权谋私的腐败行为。最后,监督管理的不到位,主要包括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从内部监督来看,农村的民众自身对周围生存与发展环境的认识程度低,看不到环境长远的发展影响当地的每一个人,存在着环境监督与治理是公家的事情、国家的责任,根本没有考虑到自己的子子孙孙后代将面临怎样的生态环境挑战。这些错误认识导致民众对一些明显破坏当地生态环境的行为,采取“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的消极态度。从外部监督来看,保护生态的法律法规不完善,解释法律时具有较大的随意性,甚至以权释法。

文章来源:《自然与文化遗产研究》 网址: http://www.zrywhycyj.cn/qikandaodu/2021/0504/12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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