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自然与文化遗产研究》[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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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名与自然黄老政治哲学的内在理路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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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老子》政治哲学中,“无为”与“自然”无疑是至为重要之两维。正如“道”通过“无为”的方式确保了万物之“自然”,在政治世界中,圣人或侯王效法“道”之“无为”而成就
在《老子》政治哲学中,“无为”与“自然”无疑是至为重要之两维。正如“道”通过“无为”的方式确保了万物之“自然”,在政治世界中,圣人或侯王效法“道”之“无为”而成就了百姓之“自然”。《老子》第三十七章“道常无为而无不为,侯王若能守之,万物将自化”传达的正是这样的思想理路。除第三十七章外,综观《老子》全书,如第五十七章、六十四章等其他不少章节也表达了同样的意涵。溯源于老子的黄老道家接续了这一思想理路,同样倡导统治者施行“无为”以保障百姓之“自然”的实现。不同的是,黄老在其中加入了“刑名”这一思想范畴。在物理和认识论的层面上,“刑名”为万物确立了客观而明确的认知标准——“名者,名形者也;形者,应名者也”(《尹文子·大道上》),事物的名称和形貌、形质之间必须严格一一对应;在政治哲学的层面,“刑名”为君主提供了清晰的赏罚准则,君主必须克制主观意志,虚静无为而完全依据“刑名”准则施行赏罚;同时,“刑名”也为大臣和百姓设立了明确的行为准则,大臣与百姓的行为必须符合相对应的“名”。
然而,究其实质,无论是在物理、认识论还是政治哲学层面,在黄老的哲学体系中,“刑名”都不仅仅是某种外在于事物的客观准则,反而更表现为某种内在价值。“刑名”的确立以万物之“自然”为根本依据,是从事物内部开出的;而“刑名”的实施则是为了肯定、保障并成就万物之“自然”。只是,关于何为万物之“自然”,黄老的理解明显不同于老子。由此,黄老政治哲学也呈现出了与老子不同的理论形态。
一、“刑名”概念的提出
黄老哲学的建构在诸多方面皆以《老子》为思想渊源。从根本处说,黄老继承了《老子》的“道”论,以“道”为其本体论、宇宙论及政治哲学建立与展开的理论基石。与《老子》不尽相同的是,在“道”的基础之上,黄老道家进一步提出了“法”、“理”、“刑名”等思想观念,使得其政治哲学呈现出了更为具体、更加丰富和饱满的理论样态,由此也形成了一系列可明确施行的现实政治举措。可以说,通过“法”、“理”、“刑名”等思想观念的注入,黄老道家“完成了道家思想的现代化,成为一种极具操作性的政治思想”①。
在上述这些思想观念中,“刑名”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正如《释名》所提到的,“名,明也。名实事使分明也”。作为对事物的明确描述与定义,“刑名”使得《老子》思想中非规定性的、多样性的“万物”呈现出了某种规定性或确定性,进而促成了秩序与规则、乃至“法”的生成与实施②。可以说,“刑名”乃是连接本体层面之“道”与现实层面之“法”的重要一环。
而“刑名”的提出与确立,一方面源自彼时具体的历史情境,另一方面也来自黄老道家对老子的承续、转化与发展:
首先,就当时的历史情境来说,战国中晚期正值社会形态、政治制度以及思想观念剧变之时,以“周礼”为核心的宗法体系已不足以维系并保障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礼乐之失序同时也意味着社会名分、等级制度之淆乱。如何恢复或重建礼乐秩序,抑或如何进行制度层面上的新创设,这是各家各派所共同关注和不得不面对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给出的答案是“正名”。正如《左传》所言,“夫名以制义,义以出礼,礼以体政,政以正民”(桓公二年)、“王命诸侯,名位不同,礼亦异数,不以礼假人”(庄公十八年),究其实质,“名”的分判为“礼”的确立和实施提供了必要的认知基础。通过“正名”,事物皆被“纳入到一个名的系统之中”,而“构成‘名’之内涵的不仅是事物的位置和关系,更是‘德’和‘礼’所代表的伦理价值”③。以“正名”为其举措,儒家意欲恢复的是整个“德—礼”体系。
较之于儒家这一相对“保守的回应”④,道家与黄老道家都更倾向于抛却“德—礼”体系而进行新的制度创设。老子由此力倡“无名”,以釜底抽薪的方式反思了基于“名”而建构的社会政治体系。老子认为,在理想的政治状态下,统治者应当效法“道”之无为,节制自身权力,从而成就万物本有之“自然”状态⑤。不同于依据“名”所构建的政治世界,以“无名”、“无为”与“自然”等思想观念为基石构建的政治世界意味着对万物多样性的肯定与成就。正如王弼在注解《老子》 第二十五章“道法自然”一句时所言之“在方而法方,在圆而法圆”⑥,通过“无为”、“无名”等以“无”为根本的行为方式,最终呈现出的道物关系应当是“道”对于“物”形态各异之“自然”的接纳、辅助与成就。
文章来源:《自然与文化遗产研究》 网址: http://www.zrywhycyj.cn/qikandaodu/2021/0412/11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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